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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出来的,马上就要收监,且在外面的时间不算,重新计算刑期。同时,对减刑假释和监外执行要加强监督,避免花钱减刑。徐显明:监外执行有时候已经成为某些人的特权,人民群众对监外执行意见很大,这次是做了一系列完善。包括监外执行的时间、取保候审、监外就医等不能计算刑期,这些修改,有利于规范执法,防止犯罪利用这些制度逃避刑罚。8 技侦所得材料可直接作为证据草案摘录公安机关在立案后,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重大毒品犯罪或者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案件,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采取侦查措施收集的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解读】顾永忠(中国政法大学教授):中国现在每年的刑事发案立案数500万件左右,大概五六年前还是二三百万、三四百万,这几年急剧增加。我们的破案率是多少?大概十年前,我们的破案率72%-73%,现在的破案率是45%-50%。我们打击犯罪侦查破案的能力受到严重的挑战。社会上的犯罪有组织性、流动性、反侦查性越来越强,如果不提高侦查破案的能力,社会的安全、人民的安危就处在很不稳定的状态,所以必须提高侦查破案能力。“怎么提高?一个很重要的措施就是技术侦查,包括秘密侦查。许兰亭(中国政法大学教授):草案规定过于笼统,应该把使用技术手段的条件进行明确规定。过去多年我们内部一直有技术侦查和秘密侦查,与此相伴随一直有如何审批、如何控制的规定,我们完全可以把这样的规定经过梳理和斟酌以后写到刑诉法条文中。9 轻微刑事案件当事人可“和解”草案摘录公诉案件适用和解程序的范围为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侵犯人身权利民主权利、侵犯财产犯罪,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故意犯罪案件,以及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但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这一程序。【解读】全国人大法工委有关负责人:将部分公诉案件纳入和解程序,适当扩大和解程序的适用范围,有利于化解矛盾纠纷。同时,考虑到公诉案件的国家追诉性质和刑罚的严肃性,为了防止出现新的不公正,对建立这一新的诉讼制度宜审慎把握,和解程序的适用范围也不能过大。陈光中(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制度不是一点没有弊端,但是修正案草案规定的适用范围很窄,比较严格,而且必须出于双方自愿。鼓励犯罪人道歉赔偿,可以更好地保障被害人权益,使其得到更多赔偿。这有利于减少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10 未成年人犯罪记录有望封存草案摘录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犯罪记录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但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解读】胡康生:针对未成年人犯罪,还是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特别是对一些可能判1年以下的、自己认错的、比较轻的案件,可以附条件不起诉。陈卫东:未成年人的心理和生理都在发育过程之中,未成年人的犯罪带有很大的或然性。对他们的犯罪记录封存后,使得他们在人生的成长中,不会因为这样的记录耽误上学、招工,影响前程。徐显明:针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特点,修正案草案总结了以前的实践经验,对办案方针、原则、诉讼环节的特别程序,包括附条件不起诉和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等作了规定。这一程序有利于进一步贯彻“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切实保护未成年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利。有人专门研究了近年来的20多起重大冤假错案,包括佘祥林案、赵作海案等,大多都是刑讯逼供造成,其中赵作海案祸及他家三代,教训是十分惨痛的。——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王利明草案只提出了设置证人强制出庭的制度,但对如何保护证人不受打击报复的具体措施没有涉及,这不利于鼓励证人作证。——全国人大代表、北京中医药大学教授图娅 "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陈光中认为,此次刑诉法修改是稳中求进,一些难度大的复杂问题暂时未写。资料图片对话人物陈光中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中国法学会刑事诉讼法学会名誉会长,上次刑诉法修改时曾受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委托,起草修改草案,这次全程参与立法机关修改讨论。.Video-Main-Article-QQ {position:relative;background:none;}.Video-Main-Article-QQ a:hover.pic,Video-Main-Article-QQ a:hover.vtime{ text-decoration:none;}.Video-Main-Article-QQ .pic img{width:160px;height:120px;margin-bottom:6px;border:#c6c6c6 1px solid;}.Video-Main-Article-QQ .vbutton{cursor:pointer;display:block;position:absolute;left:15px;top:90px;width:25px;height:25px;background:url(""http://mat1.gtimg.com/worldcup/video/qiudui/video.png"") no-repeat ;_background-image:none;_filter:progid:DXImageTransform.Microsoft.AlphaImageLoader(src='http://mat1.gtimg.com/worldcup/video/qiudui/video.png',sizingMethod='scale');}.Video-Main-Article-Q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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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float:right;}王兆国: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刑诉法草案来源:央视网所属栏目:腾讯视频对话动机时隔16年,刑事诉讼法再次大修。这是中国从1979年制定第一部刑事诉讼法迄今第二次大修。1979年-1996年-2012年,两次修改间隔均为16年左右,这次修改并不是终点,刑诉法还有很多重要任务需在未来解决。严打和运动导致刑诉制度倒退新京报:中国从正式出台刑事诉讼法到现在第二次大修已33年,你怎么看中国刑事诉讼制度的历程?陈光中:我认为刑事诉讼制度和立法总体来说是在进步,但这个过程并不是直线的。1979年我们制定了164条的刑事诉讼法,很粗疏,但毕竟做到了有法可依,结束了靠政策办案的做法。1996年的修改有局限性,但在当时条件下,在推动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方面前行了一大步。这一次修改应该说在完善制度方面又取得了巨大的进步。标志就是在保障人权上加强了,程序正义也更加彰显了。当然有的东西也适度地保证打击犯罪的力度,也是维持社会秩序所需要的,也表示诉讼法更加成熟。新京报:那为什么说刑事诉讼的进步不是直线的?陈光中:为什么说在曲折中进步呢?很大一个因素是搞运动。1979年刑事诉讼法一公布,本来准备大张旗鼓地宣传,但接下来马上就“严打”,很多东西都受到冲击,冲击最大的就是程序法,搞联合办案,程序就可有可无。“严打”和运动,让程序上有法不依。比如死刑复核程序,刑诉法一直规定的是最高法院,然而一搞严打就修改法院组织法,授权给最高法院作出决定下放死刑复核权,实际上就是适应“严打”需要,下放之后杀得多一点、快一点。这就是明显地倒退,所以这叫有曲折。下次修法应更强调保障人权新京报:刑事诉讼法修改不可能一步到位,下一次修法有什么问题需要重点解决?陈光中:这次刑诉法修改,在第二条增加了“尊重和保障人权”使2004年宪法修改增加的“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第一次突破性地载入了国家基本法律,这应当说是一个来之不易的重大进步。刑诉法第一条写“惩罚犯罪,保护人民”,我一直主张把“保护人民”改成“保障人权”。第一条是立法宗旨,具有宏观全局性的意义。刑诉法里面在打击犯罪的过程中,最需要保障人权,重点在于保障被追诉者的人权,因为在刑诉中他属于弱者,被强大的公权力机关追究犯罪。从长远方面来看,第一条、第二条要做统一的重大修改。因为现在第一条和第二条没有全面体现建立公正、权威、高效的司法制度。第一条典型的是以打击为主线,第二条写了保证无罪的人不受追究,要从这两条统一着手进行修改,体现现代法治的理念。人权保障做唯一价值也不现实新京报:立法中,不少公众关心沉默权,认为应该明确地写进法里?陈光中:我的看法是,彻底的沉默权在世界范围看都没怎么做,唯一做的是美国,但美国的沉默权也不是没有争论。英国是沉默权的发源地,我认为中国可以参考英国,英国从绝对沉默权到相对沉默权也有极大地争论。律师、学者反对的占大多数,但是打击犯罪的部门强烈主张要改,最后议会通过。举个例子说,在现场发现你身上有赃物,比如口袋里有毒品,周围脚底下发现有毒品,就会把你带到警察局,或者当场盘问,这时就没有沉默权。英国在四种情况下没有沉默权,我认为沉默权是一种诉讼发展必然要达到的,但相对的沉默权比较符合实际。有人说,把保障人权放在唯一的价值,实际上这是不可能的。一个社会不打击犯罪是不可能的,有犯罪不打击就影响整个社会的利益,影响国家的利益,也影响民众的切身利益。法治进步与经济政治进步互动新京报:这次修改很重要的一个内容是明确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但也有不少人认为不够彻底,还需要完善。陈光中:现在可预见到的是非法证据的排除难度很大,实物证据几乎排除不了,言辞证据排除也很难。实际上,从2010年“两高三部”发布两个证据规定到现在已经实行一年半,典型的案例一个都找不到,不是没有案例,而是司法中排除不了。这就带来一个新的问题,这次修改后仍面临实施的问题,也就是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应当做却不做带来的后果是什么?实际上简单一句话,我们学者当初设计时讲证据裁判的程序制裁原则,即违反程序的,特别是严重违反的,一概无效,不限于非法证据排除。但这次刑事诉讼法修改难以规定进去了,只能留待展望下次了。新京报:这次立法机关为什么不采纳?陈光中:没到时候。民主法治的进步,整体说要有经济、政治、文化的推动,他们是相互协调的。比如说政治体制改革推不动,法治想大进步是不可能的。只有综合地、互动地推进才行。现在我们只能说,在现有的条件下,立足现实,适当超前。适当超前到什么程度就比较复杂了,想什么都一步到位不可能,立法部门的指导思想也是稳步推进。立法部门也是稳中求进,一开始他就提完善刑事诉讼,不是提改革。所以涉及一些难度大的复杂问题都暂时不写。讯问律师在场留待未来考虑新京报:刑事诉讼当中还有重要规则,禁止双重危险规则,比如云南李昌奎案,已经判决了死缓,但再审又给改判成死刑立即执行,不少人批评法院这种做法。陈光中:这次修法没有吸收国际人权公约里的这个规则,将来我们要规定禁止双重危险规则。我也不主张绝对地吸收,禁止双重危险规则是对判决已生效后,不允许重新提起不利于被告的追诉,联合国也主张这不是绝对的,但是首先要坚持这个原则。原来英国是绝对的,现在英国也搞例外,就是重罪,可能要判终身监禁的有26个罪名,如果这种罪漏掉了可以再提起追诉,轻一点的犯罪就算了。我认为中国还可以宽一点,重罪十年以上都可以不使用,十年以下比较轻一点的使用这个禁止双重危险规则。新京报:这些年学术界对刑诉法修改应该建立律师在场制度也有很多呼吁,希望侦查部门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应当允许律师在现场。陈光中:律师在场权这次没有涉及到,是因为难度太大,包括司法部也说做不到,他们说200多个县还没有律师事务所,现在律师辩护率才达到20%,这还是指的一审开庭的辩护率,现在怎么要求人一抓起来律师就在场呢?何况在场律师可能妨碍讯问,讯问防止刑事逼供不一定非得有律师在场。现在立法部门不考虑,实务部门也坚决反对,但这是未来应该考虑的事。" 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副主任委员陈斯喜决定草案对下一届全国人大代表选 梦之城官方网址登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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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微刑事案件当事人可“和解”草案摘录公诉案件适用和解程序的范围为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侵犯人身权利民主权利、侵犯财产犯罪,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故意犯罪案件,以及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但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这一程序。【解读】全国人大法工委有关负责人:将部分公诉案件纳入和解程序,适当扩大和解程序的适用范围,有利于化解矛盾纠纷。同时,考虑到公诉案件的国家追诉性质和刑罚的严肃性,为了防止出现新的不公正,对建立这一新的诉讼制度宜审慎把握,和解程序的适用范围也不能过大。陈光中(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制度不是一点没有弊端,但是修正案草案规定的适用范围很窄,比较严格,而且必须出于双方自愿。鼓励犯罪人道歉赔偿,可以更好地保障被害人权益,使其得到更多赔偿。这有利于减少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10 未成年人犯罪记录有望封存草案摘录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犯罪记录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但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解读】胡康生:针对未成年人犯罪,还是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特别是对一些可能判1年以下的、自己认错的、比较轻的案件,可以附条件不起诉。陈卫东:未成年人的心理和生理都在发育过程之中,未成年人的犯罪带有很大的或然性。对他们的犯罪记录封存后,使得他们在人生的成长中,不会因为这样的记录耽误上学、招工,影响前程。徐显明:针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特点,修正案草案总结了以前的实践经验,对办案方针、原则、诉讼环节的特别程序,包括附条件不起诉和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等作了规定。这一程序有利于进一步贯彻“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切实保护未成年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利。有人专门研究了近年来的20多起重大冤假错案,包括佘祥林案、赵作海案等,大多都是刑讯逼供造成,其中赵作海案祸及他家三代,教训是十分惨痛的。——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王利明草案只提出了设置证人强制出庭的制度,但对如何保护证人不受打击报复的具体措施没有涉及,这不利于鼓励证人作证。——全国人大代表、北京中医药大学教授图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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